当事人 |
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风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B6AU7M):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风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0494.00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10时30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