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贾涵, 桂林汇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2014号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涵: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汇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302民初2014号],已审理终结。因桂林汇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