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海燕,徐峻滨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湘0202民初2792号,(2022)湘0202执18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峻滨(xxxxxxxxxxxxxxxxxx):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海燕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湘0202执1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1113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你应自公告期满后次周三(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到本院211室参与机选评估、拍卖机构,逾期视为放弃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现场勘察、领取评估书、提出异议和优先竞买等相关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上述财产。履行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的五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