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丽萍,张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宁:本院受理原告赵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