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范秀华,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561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秀华: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15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范秀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953.19元;二、驳回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秀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