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柯,张学霖, 成都市筒水河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3民初4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柯、张学霖: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3民初48号原告成都市筒水河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给付补偿款550000元及相应利息、银行贷款1729800元及相应利息、顾问费275400元;被告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柯、张学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驿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