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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柯,张学霖, 成都市筒水河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83民初4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内容
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柯、张学霖: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3民初48号原告成都市筒水河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给付补偿款550000元及相应利息、银行贷款1729800元及相应利息、顾问费275400元;被告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柯、张学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驿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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