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宏,李万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002民初147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宏、李万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宏、李万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0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70 949.18元、保险费6 397.46元;二、被告李万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保险理赔款70 949.18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七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