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杜兴一, 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 ,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803民初28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兴一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803民初285号,由于被传唤人无法联系,使得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到被传唤人手中,因此采用公告的形式通知。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第七法庭402室(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