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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杜兴一, 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辽0803民初28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兴一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803民初285号,由于被传唤人无法联系,使得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到被传唤人手中,因此采用公告的形式通知。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第七法庭402室(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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