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沛峰,王雯剑,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8民初5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吴沛峰、王雯剑: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吴沛峰、王雯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8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