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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关恒祝,滕元强,戴英燕, 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302民初216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滕元强、戴英燕、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关恒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0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滕元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关恒祝借款本金84万元和利息(本金14万元自2004年10月10日起、本金30万元自2009年10月10日起、本金40万元自2011年9月19日起,均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金84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年利率24%超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关恒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滕元强、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3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14882元,应予退还253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滕元强、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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