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鹰潭市犇鑫保洁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 ,南陵唯悦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沐蓝商贸有限公司 ,银川进帆贸易有限公司 ,永宁县望远镇恒信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鹰潭市犇鑫保洁有限公司、江西沐蓝商贸有限公司、南陵唯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宁县望远镇恒信商行、鹰潭市犇鑫保洁有限公司、江西沐蓝商贸有限公司、南陵唯悦商贸有限公司、银川进帆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五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汇票金额259844.88元及该款自2021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