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邵红霞,刘喜晶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04民初969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喜晶:本院受理原告邵红霞诉被告刘喜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04民初96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