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张春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防城港市晖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4527号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张春波、防城港市晖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张春波、防城港市晖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45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各壹份。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