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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春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防城港市晖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602民初452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春波、防城港市晖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张春波、防城港市晖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45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各壹份。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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