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邹瑾, 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4865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瑾: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48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各壹份。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