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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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宁01民初2154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东方金豪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集士港源纳服装商行、倪建萍、宁波市海曙区志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董文波: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东方金豪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集士港源纳服装商行、宁波市海曙区志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倪建萍、董文波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经多方查找无法确定你们的有效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宁0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办公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