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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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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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江宁、马任重、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寅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泰吉物流有限公司、张科: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终121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长宁县泰宁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