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宁波甬惠融信伍号投资合伙企业,周岩萍,王浩,连云港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星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 ,光大国际(江苏)石化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山东熹发工贸有限公司 ,大连熹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执异48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岩萍、大连熹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星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王浩、山东熹发工贸有限公司、光大国际(江苏)石化有限公司、大连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岩萍、大连熹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星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王浩、山东熹发工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大连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甬惠融信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2021)辽02执异488号执行裁定,变更宁波甬惠融信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