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天惠,周安宁,代春琳,周安虎,李克良,第三人-廖传勇, 成都浩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海雅粉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创型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132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代春琳、李克良: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4民初13298号原告刘天惠与被告周安宁、代春琳、周安虎、李克良、四川华创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海雅粉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廖传勇、成都浩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周安宁、代春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时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暂计133587.39元),并承担原告产生的律师费10800元,其余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