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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天惠,周安宁,代春琳,周安虎,李克良,第三人-廖传勇, 成都浩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海雅粉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创型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14民初1329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内容
代春琳、李克良: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4民初13298号原告刘天惠与被告周安宁、代春琳、周安虎、李克良、四川华创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海雅粉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廖传勇、成都浩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周安宁、代春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时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暂计133587.39元),并承担原告产生的律师费10800元,其余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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