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海强,覃巧说, 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柳州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206民初198号,江预房押字(2016)第182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海强、覃巧说: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强、覃巧说、柳州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桂0206民初1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朱海强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254602160461323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朱海强偿还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42570.06元,利息121677元,本息合计564247.0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三、判令被告朱海强、覃巧说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685号尚好鑫苑2栋1单元404室【柳江县预购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江预房押字(2016)第1822号】的房产对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覃巧说、柳州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