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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管理人, 鞍山腾鳌特区东腾经济开发公司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行政
公告人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根据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鞍山腾鳌特区东腾经济开发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同时指定福兴顺清算事务(阜新)有限公司担任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1日前,向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邮寄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94-3-112;联系人:李彬、李思潼;联系电话:18640175207;1830987947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程序终止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下午13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地点及会议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刊登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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