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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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卫明、罗卫和、横县天晨矿业有限公司、横县天晨矿业有限公司福旺坡心石场、吕映平、农植深、张均芬、洪嗣君:本院受理原告张均亮与被告横县天晨矿业有限公司、横县天晨矿业有限公司福旺坡心石场、罗卫明、罗卫和、吕映平、农植深、张均芬、洪嗣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52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均亮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80元,由原告张均亮负担(已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