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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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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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国庆、陆文坚、钟锦雄、谢志阳:本院受理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苍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昭平县临江一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蓝汉武、陈国庆、陆文坚、钟锦雄、谢志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2022)桂1121民初14号,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8时30分在昭平县人民法院第二调解室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