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长春瑞泰泵业有限公司 ,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庆融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庆融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春瑞泰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庆融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