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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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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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清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02民初7890号判决,如下:一、金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清奇37,190元,22,700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2,700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4,490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黄清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