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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内容
龙自强、杨子原、杨从林:本院受理原告左本装诉被告龙自强、杨子原、杨从林、长沙锦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工程款18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8771元,并支付至欠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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