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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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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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湘潭益华工程物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丽景盛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平山县强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易家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