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金仁德、沈阳仁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被告金仁德、被告沈阳仁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金仁德、被告沈阳仁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