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倍乐高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新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倍乐高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