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海团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品善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海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27135元及预期付款违约金暂计8525元(以12713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为标准,从2019年5月3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上述合计13566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革镇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