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洪帅、赵杰: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钧瑞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摘要:1、请求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原审判决中判令上诉人承担案涉借款关于利息的偿还责任,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按照年利率8%标准计算,为701369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