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潘桂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光支行与被告潘桂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12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桂吉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1751.79元;二、被告潘桂吉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光支行信用卡利息(计算方法:从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付);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光支行负担118元,由被告潘桂吉负担50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