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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凯美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罗文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8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湖南凯美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罗文逊借款本金180 000元;二、由被告湖南凯美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2019年5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8%标准向原告罗文逊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5.4%标准向原告罗文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罗文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有执行内容的款项均限被告湖南凯美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后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限你方于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