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邦玉:本院受理的(2022)川0129民初94号原告骆小辉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5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