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世红,曾斌, 长沙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柏庭建材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30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市雨花区柏庭建材商行、曾斌:本院受理原告陈世红诉你们及长沙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11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斌、长沙市雨花区柏庭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陈世红贷款22600元;驳回原告陈世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26元,由被告曾斌、长沙市雨花区柏庭建材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