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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占平:本院受理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02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050元、电梯费1800元、违约金915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占平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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