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纯绪: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41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纯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红支付保健品货款10947元。案件受理费74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纯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