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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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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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清朗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高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龙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连湾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