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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翔:本院受理的原告秦永军与被告李翔、湖南创立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创立远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永军油款361 422元、油品质量保证金150 000元,共计511 422元;二、驳回原告秦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7元,减半收取计4458.5元,由李翔负担。秦永军预交的超出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李翔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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