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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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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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翔:本院受理的原告秦永军与被告李翔、湖南创立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创立远科技有限公司长丰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永军油款361 422元、油品质量保证金150 000元,共计511 422元;二、驳回原告秦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7元,减半收取计4458.5元,由李翔负担。秦永军预交的超出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李翔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