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樟林: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13711号原告覃建善与被告卢樟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8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第四审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