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大均: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1民初13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99496.57元(截至2020年12月28日),包括欠款本金38873.98元,利息56023.18元、违约金4599.41元,以上所主张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并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期,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