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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严远强: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3529号原告刘忠兰与被告相守华、严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相守华偿还借款本金127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10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其余275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刘忠兰;二、被告严强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285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共计3110元,由被告相守华、严强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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