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春琳、李克良: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148号原告廖传勇与被告周安宁、你们、周安虎、四川华创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海雅粉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周安宁、代春琳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计算,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12000元;其余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