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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翠英、刘守俊、刘守宾、刘翠莲、刘翠华、刘翠珍:本院受理原告金剑诉你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91民初39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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