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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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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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海松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志栋: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3民初113号原告刘仕本与被告洛绒泽仁、你们、梁祥、邛崃市铭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侯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洛绒泽仁、你们、梁祥、邛崃市铭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侯伟按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38129.02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邛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