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侠霖,华均锋,李竺音,,陈文斌,程治霖,胡诗逸,第三人-张文杰, 四川自贡嘉丰置业有限公司 ,巴中市久合鑫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新川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灿坤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锦鑫泰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优沃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友富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304民初64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灿坤商贸有限公司、巴中市久合鑫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新川投资有限公司、陈文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4民初649号原告四川自贡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侠霖、成都市灿坤商贸有限公司、华均锋、巴中市久合鑫商贸有限公司、李竺音、成都新川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友富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锦鑫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优沃投资有限公司、陈文斌、程治霖、胡诗逸、第三人张文杰、四川放心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川0304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被告黄侠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川自贡嘉丰置业有限公司17494793.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以尚欠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自贡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