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蒲红洋,张学军,熊华东, 武胜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 ,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6民终1259号,(2020)川1622民初2438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蒲红洋、张学军、熊华东因与被上诉人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胜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长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16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蒲红洋、张学军、熊华东给付保证金、违约金和利息共计950000元”,二、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蒲红洋、张学军、熊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武胜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下欠岭秀国际项目转让款范围内代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蒲红洋、张学军、熊华东承担支付责任,以950000元为限。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360元,由蒲红洋、张学军、熊华东共同负担1060元,金冠公司负担1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蒲红洋、张学军、熊华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