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分众传媒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大厦企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大厦企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40000元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暂计人民币18141.98元(自2017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实际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时止。);共计人民币158141.9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