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碎松,朱建武,杨其东, 湖南天泰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湘0781执158号,(2019)湘0781执158号之五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 南 省 津 市 市 人 民 法 院公 告 (2019)湘0781执158号湖南天泰食品有限公司、张碎松、朱建武、杨其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泰食品有限公司、张碎松、朱建武、杨其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湘0781执15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