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裴欣欣,于华, 长沙创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创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欣欣、于华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