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云峰,万新易, 海安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413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安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云峰与被告万新易、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安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安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新易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0498元、逾期付款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3058元,由被告海安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新易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